《社会心理指导师》职业能力标准

引 言

1 范围

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心理指导师的基本术语、基本条件、等级划分、专业知识要求、和职业技能要求。

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、社区(村)社会心理服务站点(中心)的各级社会心理指导师岗位要求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心理咨询服务 第1部分:基本术语(GB-T 30446.1-2018)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社会心理指导师 (Social Psychological Instructor)

具备一定的心理学、社会工作知识与技能,从事社会心理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。

3.2 职业能力要求(Professional Competence Requirements)

具有心理学、社会工作学理论与实操能力,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的视角和理念,助人自助,积极干预和调适社会群体与个人心理健康发展需求,以塑造社会良好心态和个人心理健康为价值取向,建立和健全社会心理工作体系。

3,3 等级划分(Rank Division)

社会心理指导师分为初级、中级和高级。

4 基本条件

4.1 道德伦理要求

4.2 素质要求

4.2.1 专业服务理念

社会心理指导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,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、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,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。

4.2.3 职业督导理念

社会心理指导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,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。在缺乏专业督导时,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。

4.3 基础知识要求

4.3.1 社会心理指导工作概论应包括但不限于:

00001——社会心理工作及指导师定义;

00002——社会心理工作基本任务;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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